(2015)莲民初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代庆玲与被告胡天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庆玲,胡天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第05141号原告代庆玲。被告胡天高。原告代庆玲与被告胡天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庆玲、被告胡天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庆玲诉称,原告系被告的母亲。2004年被告拿原告的存款单从银行取钱自用,2011年被告又拿原告的存款单从银行取款14800元,2012年5月被告买房又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2013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记载被告借原告44800元。本案起诉之前,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已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48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天高辩称,其借母亲44800元属实,该《借条》系其为平息家庭矛盾纠纷写的,其现在经济困难,愿意在两年内向原告清偿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代庆玲与被告胡天高系母子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曾向原告借款44800元。2013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总共合计借我母亲(代庆玲)44800元肆万肆仟捌佰元整。原告曾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天高向原告代庆玲借款44800元,有其向原告书写的《借条》为据,应确认借款事实存在。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告后被告胡天高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胡天高立即归还借款44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系母子关系,且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胡天高归还原告代庆玲借款本金44800元;二、驳回原告代庆玲要求被告胡天高支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2.5元后由被告胡天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