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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白瑛与庄武奇、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白瑛,庄武奇,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27号申请人郑白瑛,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庄武奇,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被执行人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庄达祥,经理。申请人郑白瑛与被执行人庄武奇、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