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白瑛与庄武奇、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白瑛,庄武奇,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27号申请人郑白瑛,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庄武奇,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被执行人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庄达祥,经理。申请人郑白瑛与被执行人庄武奇、漳州宏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