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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无业。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取保候审,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雅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元信、黄亚光(均被判刑)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开设“二八杠”赌场约三天,每天参赌人员约50余人,被告人孙某某从赌场非法获利1000余元。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黄完斌、黄三博、廖浩、黄五博(均被判刑)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郭家岭村“黄燮商”的祖堂屋开设“二八杠”赌场,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约30余人,抽头渔利20000余元。2011年12月1日崇阳县公安局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0000余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同案人王元信、黄完斌等人的供述,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元信、黄亚光(均被判刑)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开设“二八杠”赌场约三天,每天参赌人员约50余人,被告人孙某某从赌场非法获利约1000余元,同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黄完斌、黄三博、廖浩、黄五博(均被判刑)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郭家岭村“黄燮商”的祖堂屋开设“二八杠”赌场,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约30余人,抽头渔利20000元。2011年12月1日崇阳县公安局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肖岭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2012)鄂崇阳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元信等人在本县天城镇山下村开设“二八杠”赌场约五天,每天参赌人数约50余人,同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2014)鄂崇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1日,黄完斌邀约黄三博、廖浩(均已判刑)、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天城镇郭家岭村“黄燮商”的祖堂屋开设“二八杠”赌场,每天参赌人数30余人,抽头渔利20000元,12月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肖岭派出所投案自首。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基本情况。5、同案人王元信供述:2011年9月下旬,我伙同孙某某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开设“二八杠”赌场约三天。6、证人黄某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下午,我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王元信等人开设“二八杠”赌场上放哨被抓获了,该赌场每天有30至40人参赌。7、证人阴瑛、雷某、杨某、汪某的证言:我们是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二八杠”赌场上被传唤到公安局来的,该赌场是王元信、孙某某等人开设的。8、同案人黄完斌、黄三博、黄五博、廖浩供述: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1日,以黄完斌为首,我们在天城镇郭家岭村“黄燮商”的祖堂屋开设“二八杠”赌场,每天参赌人数30余人,12月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9、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1年9月下旬,我伙同王元信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开设“二八杠”赌场约三天,非法获利约1000余元。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1日,我伙同黄完斌(已被判刑)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郭家岭村“黄燮商”的祖堂屋开设“二八杠”赌场,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约30余人,我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0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7天至2016年2月27日止。)二、对被告人孙某某的非法所得1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金维审 判 员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