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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金兰与王小龙健康权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兰,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31-1号申请执行人江金兰,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小龙在银行的存款898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