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铁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铁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