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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铁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铁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