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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中共党员,原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聘任干部,现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5月12日,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学山,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中共党员,原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村委委员兼现金出纳,现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党支部委员兼现金出纳。2015年5月12日,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中共党员,原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村支部、村委委员兼妇主任,现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村主任兼妇主任。2015年5月12日,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京山,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丙,潍坊市寒亭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现金会计,现任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委委员。2015年6月30日,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胡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学山,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陈京山,被告人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村干部刘某甲、徐某、刘某乙、刘某丙商议以销毁更换原账目��手段从村纯净水收入中拿出50000元以发放工资补贴的名义私分,其中10000元分给刘某丁。2014年春节后一天,该四人以不入账方式从纯净水收入中拿出16000元以发放工资补贴的名义私分。案发前,四被告人将各自分得的14000元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作为村干部,利用管理村纯净水收入的职务便利,将部分纯净水收入私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甲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理由为:1、被告人徐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被告人徐某两次收到的14000元均是被告人刘某乙给的,刘某乙说是工资补助,而被告人徐某也认为是工资补助才接受了该钱款;2、被告人徐某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四被告人并未一起商量私分集体财产的事,被告人徐某也不知道给她的14000元是用纯净水的钱发放的工资补助。经审理查明,2010年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由村集体出资���进一套纯净水设备,并向村民以每桶1元的价格出售,所得纯净水收入违反规定单独设立账目,由被告人徐某和刘某乙分别记账,并将纯净水收入最终存入被告人刘某乙在潍坊农商行柳毅山支行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中。2013年12月份,时任村干部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共同商议决定,从纯净水收入中拿出50000元以发放工资补贴的名义进行私分,将其中的10000元分给刘某丁,四被告人各分得10000元,后四被告人将原账目销毁并在扣除相应的私分款项后重新建立新的账目。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共同商议决定从纯净水收入中拿出16000元以发放工资补贴的名义进行私分,并对私分的款项做不入账处理。案发前,四被告人均将个人所得私分款项14000元退还,并将纯净水账目并入到村集体账目交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朱里街��经管站代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村干部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共同商议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66000元私分占位己有,四被告人对私分纯净水收入用于发放工资补贴是知情的,其中10000元分给了刘某丁及四被告人将私分款项已在案发前退还的事实和经过。(二)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村干部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共同商议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66000元私分占位己有,四被告人对私分纯净水收入用于发放工资补贴是知情的,其中10000元分给了刘某丁及四被告人将私分款项已在案发前退还的事实和经过。(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村干部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共同商议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66000元私分占位己有,四被告人对私分纯净水收入用于发放工资补贴是知情的,其中10000元分给了刘某丁及四被告人将私分款项已在案发前退还的事实和经过。(四)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村干部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共同商议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66000元私分占位己有,四被告人对私分纯净水收入用于发放工资补贴是知情的,其中10000元分给了刘某丁及四被告人将私分款项已在案发前退还的事实和经过。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四被告人私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56000元,但已退还的事实和经过。(二)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丁将纯净水收入中的10000元给了刘某丁的儿子刘某戊。(三)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乙已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账目交到朱里经管站保管。三、书证(一)刘某丁的举报材料,证实:刘某丁举报被告人刘某丙篡改村集体纯净水收入账目,将100000余元改为40000余元,贪污公款56000元的事实。(二)户名为刘某乙的农村信用社一本通存折复印件,证实:该账户为刘某乙存放纯净水收入的个人账户,2013年12月10日,刘某乙从该账户中提取53000元,其中分给刘某甲13000元,其他被告人每人分得10000元的事实。(三)纯净水记账本,该记账本是四被告人将原记账本销毁后重新建立的记账本,证实:2014年1月份,账面余额为40000余元。(四)委托贷款资金存款凭证及户名为刘某乙的存折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2015年2月份,刘某乙将朱里二村的纯净水收入交由朱里经管站保管。(五)关于刘某丙同志代表资格的证明,证实:自2012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丙当选寒亭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队代表。(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朱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及在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的任职情况。(七)支出审批单及原始凭证,证实:四被告人案发当年的公司已经发放。(八)付款凭证及收款联,证实:潍坊市��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二村购买纯净水设备140000元系村集体收入。(七)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证实:村级集体账目由街道经管站统一代管。(八)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四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九)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四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十)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系被电话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刘某丙作为村集体班子成员,利用管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产私分,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系被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已全部退还赃款,酌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及其他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认可四被告人共同商议以发放工资补贴的名义私分村集体纯净水收入,各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进行了侵占村集体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主观上不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某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夏 俊 民人民陪审员 李 增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