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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熊 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