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熊 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