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王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79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负责人邓忠心,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芳,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申请人李建军。被申请人王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王征发生金融借款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王征名下价值人民币27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已向本院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王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王征名下价值人民币2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