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芹与桑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桑露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李芹。委托代理人洪德明,东海县驼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露兵。原告李芹与被告桑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芹的委托代理人洪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露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芹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2012年8月22日、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整。被告桑露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桑露兵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本人桑露斌借李芹10000元整(壹万圆整),在2012年9月25日将钱还于李芹。2012年7月25日。借款人:桑露斌”。2012年8月22日,被告桑露兵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桑露兵经借李芹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在2012年10月1日将钱还于李芹。桑露兵:××。李芹:××。2012年8月22日。桑露兵”。2012年9月1日,被告桑露兵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桑露兵经借李芹现金20000元整(贰万圆整)人民币,在2012年10月1日将钱还于李芹。2012年9月1日。桑露兵”。2012年10月1日,被告桑露兵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芹5000元(伍仟元整),于2013年9月20日归还。桑露兵。2012年10月1日”。另查明,2014年7月14日,原告李芹起诉被告桑露兵要求偿还5万元,后于2014年11月19日撤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李芹提供的借条4张、诉讼费发票,有原告李芹的委托代理人洪德明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李芹提供的4张借条,被告桑露兵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亦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露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桑露兵负担(原告李芹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