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广武与潘俊惠、项凤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俊惠,张广武,项凤菜,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俊惠。委托代理人:魏建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凤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上诉人潘俊惠为与被上诉人张广武、项凤菜、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潘俊惠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俊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