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广武与潘俊惠、项凤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俊惠,张广武,项凤菜,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俊惠。委托代理人:魏建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凤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上诉人潘俊惠为与被上诉人张广武、项凤菜、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潘俊惠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俊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