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玉梅与任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梅,任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梅,住宾县。被执行人任凤祥,出生日期不祥,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董玉梅申请执行任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05,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给付,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45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