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凌元珍与张丽清、温尾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元珍,张丽清,温尾治,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937号申请执行人凌元珍,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张丽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温尾治,女,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王俊,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元珍与被执行人张丽清、温尾治、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0元和执行费;被执行人温尾治、王俊在继承王桂华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张丽清、温尾治、王俊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张丽清与王桂华共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94号304室房地产和已提取被执行人张丽清在仙游县矿产资源管理站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10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丽清、温尾治、王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叶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