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刑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驰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2263号罪犯王驰。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驰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81.51元,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41676.48元与其他同案犯及同案犯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驰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王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3次,单项奖励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全部缴纳民事赔偿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