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学勤与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勤,张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350号原告丁学勤,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立新,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勤诉被告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勤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学勤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学勤负担。审 判 长 李��斌代理审判员 李 永 明人民陪审员 冯 保 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丽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