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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国安与陆德明、李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安,陆德明,李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金国安。被告:陆德明。被告:李晓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安与被告陆德明、李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国安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