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国安与陆德明、李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安,陆德明,李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金国安。被告:陆德明。被告:李晓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安与被告陆德明、李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国安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