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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安徽纵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纵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32号原告:安徽纵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冯新,总经理。被告:贵州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吴茂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纵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纵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贵州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69200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纵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贵州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曼倩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66号安然绿洲花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合庐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包雨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