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静与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静,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319号原告田静,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润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烨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7楼2#),组织机构代码56562311-7。法定代表人凌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与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0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田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