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雨珍与徐冬兵、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珍,徐冬兵,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83号原告:张雨珍,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国忠,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冬兵,村民。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栋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珍诉被告徐冬兵、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珍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冬兵、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珍撤回对被告徐冬兵、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雨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