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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戴启洋与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启洋,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戴启洋,市民。被告路忠,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启洋与被告路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启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启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启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大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镆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