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戴启洋与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启洋,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戴启洋,市民。被告路忠,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启洋与被告路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启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启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启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大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镆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