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段明与田国才、魏广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田国才,魏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段明,男,生于1967年4月9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树台乡**户行政村前峰自然村。被执行人田国才,男,生于1958年4月16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数台乡数台行政村王五川自然村。被执行人魏广国,男,生于196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原州区三营镇黄铎堡村七队001。申请执行人段明与被执行人田国才、魏广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国才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明各项损失费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魏广国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明各项损失费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田国才已交清其应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魏广国已私下支付5500元,下余9500元承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明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主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马国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