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与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委托代理人袁**,灵川县定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蒙**。委托代理人秦*,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反诉被告)与被告蒙**(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志忠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蒙**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蒙**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反诉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反诉原告蒙**负担。审 判 长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粟昌明人民陪审员  王顺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