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孟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孟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130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成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袁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