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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紫阳诉被告范中彬、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紫阳,范中彬,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009号原告王紫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霞,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中彬,男,成年。被告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王紫阳诉被告范中彬、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紫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中彬、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紫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紫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3900元,应退3875元),由原告王紫阳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