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赵×,张×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26号原告张×1,男,34岁。被告张×2,男,55岁。被告赵×,女,52岁。被告张×3,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被告赵×、被告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