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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万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高万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负责人:宋玉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万秋,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万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要求高万秋返还2.25公顷土地,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大安市丰收镇新富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