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奥森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奥森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7号原告:合肥奥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石勤中,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治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合肥奥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奥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合肥奥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