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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李根印、马年忠、李红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李某甲,马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负责人杨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甲、马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解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