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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有、沈南华、冯勇彬与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有,沈南华,冯勇彬,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唐有,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南华,男,生于1963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勇彬,男,生于1957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唐有,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士勇,公司员工。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茅草铺。法定代表人简书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中,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黔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诉被告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50.00.00元,由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承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