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2日诉至贵院,要求离婚。被告康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高某甲随原告高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被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四、被告在不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生活情况下,提前三日予以联系,被告康某每年探望婚生女高某甲四次;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 判 长 张 逾代审 判员 闫子玉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