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帮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帮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235号罪犯吴帮友,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作出(2002)台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帮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3年3月26日以(2003)浙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帮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帮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帮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帮友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