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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与伍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伍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70号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松鹤苑2号楼116号。负责人:李洁媚。委托代理人:梁杰飞,该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江波,该所工作人员。被告:伍东,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3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伍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朱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