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诉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969号原告: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伟,该村村主任。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就此事协商处理,原告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翼城县隆化镇北张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温海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健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