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8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秀芳、朱仕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张秀芳,朱仕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898号原告成都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赵家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瑜,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旭剑,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秀芳。委托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浩,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仕毅。委托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浩,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伟成都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秀芳、朱仕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成都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成都鸿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