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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苍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富全与周怀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富全,周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苍执字第16号申请人朱富全,居民。被执行人周怀昌,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苍卞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朱富全与被执行人周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怀昌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