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苍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富全与周怀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富全,周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苍执字第16号申请人朱富全,居民。被执行人周怀昌,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苍卞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朱富全与被执行人周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怀昌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