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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邱保弟与李富贵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保弟,李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邱保弟。被执行人李富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保弟与被执行人李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富贵归还原告邱保弟借款本金69189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支付从2014年8月17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0元,由被告李富贵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富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李富贵仍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富贵与其妻子许会梅共同所有的庆阳市西峰区安居工程东湖小区32幢1单元1-401房产(所有权证号: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4051**号)在其妻子许会梅名下,现住庆阳四中后家属楼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系李富贵于2011年9月20日从樊兴虎处购买。且被执行人李富贵名下有甘AX9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富贵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现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