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陶孟顺与泸州凯晨汽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孟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817号起诉人陶孟顺,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2015年12月02日本院收到陶孟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2年4月起,借款人杜某某、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某五人因购买货车,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分行办理了296万元的信用贷款,被起诉人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上述五人29.6万元贷款保证金后,自愿为该29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将全额返还贷款保证金。2015年11月,杜某某、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某五人将主张退还保证金的债权转让给起诉人陶孟顺,并书面通知了被起诉人。2015年11月23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具了同意退还贷款保证金的书面证明,但该款经起诉人多次催收未果。因此,起诉人现要求被起诉人返还29.6万元贷款保证金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泸州君安物流有限公司内��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现起诉人陶孟顺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被起诉人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泸州君安物流有限公司内,故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陶孟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永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