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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温丽群诉被告巫小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丽群,严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温丽群,女。委托代理人陈标院,珠坑司法所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许斌斌,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严林,男。委托代理人张小平,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温丽群与被告严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丽群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丽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丽群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