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张某。被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郭韦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