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顾秀平与许艳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平,许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顾秀平,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许艳国,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顾秀平与许艳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九民初字第152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许艳国应支付申请人顾秀平案款1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艳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5)九民初字第1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金龙代理审判员 张健东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