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times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高新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宋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于××利用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建业电器维修服务中心打工之便,冒用建业维修中心的名义与大庆保盈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海尔空调安装协议,骗取定金30000元。2、2014年7月,被告人于××以能够为周××买到价格优惠的空调及电视为由,骗取周××预付款10000元及别克轿车一台(顶价款28000元)。被告人于××将骗取的款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于××家属赔偿周××15000元。3、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于××以海尔售后人员的身份为被害人展××安装洗衣机时,谎称展××的洗衣机质量不好能为其办理退货、能买到质量更好的洗衣机为由,陆续骗取展××6410元。综上,被告人于××共计骗取74410元。被告人于××2014年12月31日在大庆火车站售票厅内被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大庆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安装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欠条、收据、卖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宣读了证人韩××、高××、王××、魏×、赵×、王×、于×的证言,宣读了被害人张××、周××、展××的陈述及被告人于××的供述,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与周××系一般民事纠纷,且案发前家属与周××已经达成和解。辩护人宋伟发表辩护意见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异议,第二起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周××系民事纠纷,且已经达成和解;二、于××具有悔罪表现、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于××利用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建业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下文称建业电器)打工之便,谎称其能购买到便宜空调,私刻建业电器公章,以建业电器的名义与大庆保盈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下文称保盈公司)签订《海尔空调安装协议》,并收取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于××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海尔空调安装协议证实,2014年7月15日,大庆保盈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甲方)以”大庆市萨尔图区乐乐家装饰设计室”的名义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建业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乙方)签订海尔空调安装协议,约定空调及安装费共计78000元,签订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30000元,甲方签字为吴晓霞,乙方签字为于××。2、收据证实,于××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吴晓霞支付空调款30000元。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海尔空调安装协议》上加盖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建业电器维修服务中心”印文与韩××所提供的公司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营业执照证实,大庆市萨尔图区建业电器维修服务中心系个体商户,经营者为韩××。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于××在他店里打工,他从未授权或委托于××去和别人签订合同。被害人张××陈述证实,他是大庆保盈公司员工,2014年7月15日,公司员工吴晓霞和于××签订了《海尔空调安装协议》,于××称他能购买到便宜空调,签订合同当日,公司支付给于××定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于××在墙面上打洞和埋设管线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他便向于××索要定金,于××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2014年11月份,于××称有一辆本田奥赛德商务轿车可拿来做抵押,他便把轿车停到公司楼下,后来该车辆被一家车辆租赁公司开走,租赁公司称车辆系于××租赁。大庆洪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人登记表、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于××抵押给保盈公司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系于××于2014年9月24日在洪亮汽车租赁公司所租。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能够辩认出骗取其财物的就是于××。被告人于××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3月19日):2014年7月份,他谎称能够为张××买到便宜空调并安装,私刻大庆市建业电器维修服务中心印章,与张××签订空调安装协议,收取张××定金30000元,但他没有能力购买便宜空调,张××多次向他催要定金,他便在一个租赁公司租赁了一台本田轿车抵押给张××。二、2014年7月,被告人于××以能够为周××买到价格优惠的空调及电视为由,骗取周××定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别克轿车一台(顶价款人民币28000元)。别克轿车被于××变卖,赃款被被告人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于××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周××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份,他给海尔售后打电话咨询安装空调和电视的事宜,海尔售后派于××过来面谈,在交谈中,于××称能买到便宜电视和空调,他便先后交给于××2万元定金,后来于××称得付全款,他说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于××称可以用他的轿车顶货款,他和于××商议他将驾驶的轿车交给于××,约定以28000元的价格顶货款。后来他多次催促于××发货,于××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他向于××索要定金和车辆,于××给他退了10000元,并给他出具了一份28000元的欠据。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周××负责装修他经营的宾馆,空调及电视的安装也是周××负责,2014年9月,于××给宾馆安装了空调和上下水管,但后来再也没看见过于××,他便催周××赶紧安装空调和电视,周××称被于××骗了,后来宾馆所安装的空调是周××在二手市场购买的,货款由他垫付。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他和妻子郭雪莲是做二手电器生意的,2014年10月份,于××(经辨认)来他店里订购二手空调,并交了200元押金,告诉他们在八一农大一家宾馆安装,他们去那家宾馆安装完空调后没有见到于××,宾馆负责人称空调款已经给了于××,让他们跟于××联系,因他们无法联系到于××,且空调已经安装,经协商,宾馆负责人将空调款支付。4、证人于×的证言证实,于××是他弟弟,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代表家属赔偿周××15000元。5、辨认笔录证实,赵××在12张不同照片中指认出于××系2014年10月份在他经营的电器店交付200元定金订购空调的男子。6、收条一份证实,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周××空调定金10000元。7、欠据一份证实,于××为周××出具的买车款共计28000元的欠据。8、大庆洪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人登记表、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于××放在周××处的现代轿车系于××于2014年10月8日在洪亮汽车租赁公司所租。9、被告人于××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周××向他咨询购买电视和空调的事情,他称能买到便宜的电视和空调,随后周××先后交给他20000元定金。2014年8月份,周××催他发货,他说得付全款,周××称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他和周××商议将周××的轿车以28000元的价格顶货款。随后,他将车辆以22000元的价格变卖。9月份,周××又催他发货,他说不如买二手空调,当时周××施工的宾馆着急安装,周××说行。10月份的一天,他和周××来到二手电器市场,在一家店里订购了20余台空调,周××走后,他交给店家200元钱,让明天去周××施工的宾馆安装空调,并告诉店主空调装完后有人给钱,他第二天没有去现场。随后,周××多次向他索要定金和车辆,他便从别人那里借来10000元钱交给周××,并把一台从租车公司租来的车放在周××处,并谎称车是他哥的。三、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于××以海尔售后人员的身份为被害人展××安装洗衣机时,谎称展××的洗衣机质量不好,他可以帮忙办理退货,并称能买到性价比更高的洗衣机,陆续骗取被害人展××人民币64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收据证实,被告人于××为展××出具收据,收到展××定金3360元。2、证人魏××的短信聊天记录证实,展××的爱人魏××多次与于××沟通退款事宜,于××以各种理由推脱。3、被害人展××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5日,她在国美电器购买了一台洗衣机,10月11日,于××来她家安装洗衣机,在多次交谈中,于××称她家洗衣机质量不好,可以帮忙退货并且购买性价比高的洗衣机,并以补税点和好处名义骗取她350元,并收取了两台洗衣机价款3360元,后来,在选定洗衣机款式的过程中,于××又先后收取她470元和2230元,之后于××以各种理由称不能发货。4、辨认笔录证实,展××在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于××系骗取她钱财的人。5、辨认笔录证实,魏××在12张不用照片中辨认出于××系骗取展××钱财的人。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他是和于××认识,2014年11月末,于××打电话告诉他,如果有一个客户问他是不是海尔的维修工,让他直接回答”是”就行了,过了一会一个男子打电话问洗衣机什么时候退货、新洗衣机什么时候发货,他说不知道,让对方直接去找于××。7、被告人于××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一致。综上,被告人于××共计骗取人民币74410元。被告人于××2014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于××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于××第二起犯罪中与周××已达成和解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证人于海彬的证言可以确定,于海彬赔偿周××的时间为2015年1月初,系案发后退赔,该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数额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退赔被害人大庆保盈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周××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退赔被害人展××经济损失人民币6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本判决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审 判 长 李雪萍审 判 员 贾李强人民陪审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