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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满某甲、王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满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被执行人满某甲。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满某甲、王某甲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满某甲、王某甲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满某甲、王某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满孝安审判员  宋伟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