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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昌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昌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266号罪犯吴昌吉,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昌吉在考核期内,于2015年2月因与罪犯谭军永发生推搡扣2分;2015年3月因在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扣2分;2015年4月因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扣1分,共扣3次分,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7.2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累计达标分1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昌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