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6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王高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王高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496号原告张东辉,男,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莲,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高顺,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诉被告王高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