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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凡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凡某,吕某,凌河区小灵童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刘某,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姜某,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凡某,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同姜某。被告吕某,女,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平和里13-113号。被告凌河区小灵童幼儿园,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新制北里关单新村7-82、83、84、85、86号。负责人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姜某、凡某、吕某、凌河区小灵童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