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邹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邹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剑平代理审判员 洪 宇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夏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