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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甲,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袁某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向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昌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在福建省泉州市打工相识而恋爱,半月后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日办理结婚宴席,2011年7月13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廖某乙,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丙。原、被告结婚时未到婚龄,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觉被告个性强,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对原告长期施以家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从2015年4月11日已决裂分居生活。现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廖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在福建省泉州市打工相识而恋爱,半月后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日办理结婚宴席,2011年7��13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廖某乙,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丙。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觉被告个性强,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对原告长期施以家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从2015年4月11日已决裂分居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虽生活中有一些小事发生而不愉快,只要以共同建设家园和关爱子女之目的出发,同时也为了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原、被告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谦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同时原告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向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跃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