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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成斌与梁琦、梁家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斌,梁琦,梁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林成斌,职工。被执行人梁琦,农民。被执行人梁家元。申请执行人林成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梁琦、梁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被53万余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琦、梁家元所有的车辆、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因二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杨明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