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9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蒋蕊与贾春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蕊,贾春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9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蕊,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春妹,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蒋蕊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蕊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蕊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蒋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蒋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丁少芃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