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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齐士荣与张博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士荣,张博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559号原告:齐士荣,男,199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张博学,男,199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士荣诉被告张博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士荣于2015年12月2日以评估车损未定,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祁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