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王静、吴爱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吴爱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赵如君,何彩平,周荣富,赵纪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委托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超超,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萍。委托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超超,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路229号国贸大厦东侧1-5层。负责人叶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该支行客户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北街22号。诉讼代表人陈武明,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厚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如君。原审被告何彩平。原审被告周荣富。原审被告赵纪芳。上诉人王静、吴爱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原审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赵如君、何彩平、周荣富、赵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王静、吴爱萍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静、吴爱萍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静、吴爱萍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王静、吴爱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圣鸣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百度搜索“”